什么是大诰?
《尚书》篇名。《书.大诰序》大诰:武王崩﹐三监及淮夷叛﹐周公相成王﹐将黜殷﹐作《大诰》。孔传大诰:陈大道以诰天下﹐遂以名篇。后用以泛称典诰之文。 明洪武十八年颁布大诰的法律文件。内分十种项目﹐颁之学宫以课士﹐令人人习之。不久又颁布续编﹑三编。
大诰是明朝初期朱元璋在位时的一种特别的刑事法规。朱元璋为了从重处理犯罪特别是官吏犯罪大诰,就将自己亲自审理的案件加以汇总大诰,再加上就案而发的言论,合成一种训诫天下臣民必须严格遵守的刑事特别法。大诰在中国历史上是普及最广泛的一种法律,基本每一家都要有一本。而且,科举考试中会涉猎《明大诰》内容。
大诰是朱元璋亲自写的书,人治国十多年,天下已经大治,自己治国十多年天下还是那呀,开始思考原因,最后决定采取些非常措施,洪武十八年冬发布《大诰》七十四条,十九年春发布《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十九年冬发布《大诰三编》四十三条,洪武二十年冬发布针对明国军队的《大诰武臣》,这四本书统称大诰。
简述明《大诰》的基本内容。
1、简述明《大诰》的基本内容。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为防范“法外遗奸”,朱元璋于洪武十八年至洪武二十年陆续颁行待有特别刑事立法性质的《大诰》,严惩臣民的犯罪,弥补法律的不足。
2、《明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的特别刑法。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的特别刑法。共4编236条,其中“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先后颁布于洪武十八年(1385)到洪武二十年间。
3、洪武中期,官吏贪赃枉法、豪强兼并、脱避粮差日趋严重。朱元璋为维护封建统治,遂将“官民过犯”典型案例辑录成帙,仿周公《大诰》之制,于洪武十八年(1385)冬刊布《大诰》七十四条,十九年春刊布《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十九年冬刊布《大诰三编》四十三条,颁行天下,诰戒臣民。
4、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布天下的法典 A:特点: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B:历史地位: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5、禹刑。《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它是指夏朝法律的总称,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大多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汤刑。《左传》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它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
6、《明大诰》共四编,即《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共二百三十六条。从其内容上看,基本都是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案例汇编,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惩治贪官污吏的。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明大诏》的特点:一是法律以皇帝意志为转移,法外用刑,轻罪重判。
大诰原文及翻译
1、原文:“一曰:凡有司官吏大诰,若有罪过大诰,当以法治之。毋得徇私舞弊,以害国家。”翻译:“第一条规定:凡是官员,如果犯了罪,应当依法处理。不得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利益”。原文:“二曰:凡百姓有诉讼,当以公心审理。毋得偏袒一方,以失公平。
2、大诰原文及翻译如下:作品原文:卷三十三 周书·大诰 武王崩,三监及淮夷叛,周公相成王,将黜殷,作《大诰》。王若曰:“猷!大诰尔多邦越尔御事。弗吊天降割于大诰我家,不少延。洪惟我幼冲人,嗣无疆大历服。弗造哲,迪民康,矧曰其有能格知天命。已,予惟小子,若涉渊水,予惟往求朕攸济。
3、“孔明与言者无己敌,言教是以碎耳”翻译:和孔明对话的人没有一个是他的对手,所以(和普通人)说教有些细碎。该句出自《晋书·李密传》:《大诰》与凡人言,宜碎。孔明与言者无己敌,言教是以碎耳。《晋书·李密传》原文节选 帝览之曰:“士之有名,不虚然哉!”乃停召。
4、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虽刚令奏定,实出胥吏手。如内云依大诰减等。盖明初颁大诰,各布政司刊行,犯者呈大浩一本服罪,故减一等。其后不复纳,但引大浩,溺其皆矣。今清朝未尝作大诰,辄引之,何也?(翻译)大清律就是大明律改名字了。虽然刚令上奏定,实在是小吏手。
《明大诰》的结构,特征。
1、【答案】:在熟悉教材内容的基础上,应注意归纳总结。《明大诰》共四编二百三十六条,其中,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明大诰》具有如下特征。(一) 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指明来自儒家经典《尚书·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2、张晋藩等认为,明朝的立法解释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从律文字面含义进行严格解释,极少作推理或评论方面的引申解释。(二)明律制定者着重解释法律适用方面的具体问题,极少进行历史沿革或目的方面的广义的解释。
3、《明大诰》。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
4、《大明律》 (朱元璋;七篇。)《明大诰》(《尚书大诰》;加重;法外用刑;重点治吏;空前普及)《大明会典》(英宗;行政法典) 《大清会典》 (康、雍、乾、嘉、光)《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四十 例--清最重要的法律形式条例--刑事单行法规,编入《大清律例》。
朱元璋亲自写定的刑典《大诰》,在当时为何会如此重要
《大诰》于明朝洪武十八年正式发布,它是由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写定的,因为洪武中期,官员贪赃枉法、豪强兼并的情况很是严重,朱元璋为了告诫官员们不要重蹈覆辙,就将“官民过犯”的一些典型案例(什么人,犯了什么事,受到了什么惩罚)辑录成帙,以诰文的形式向全国发布。
大诰之名源于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朱元璋为防止‘法外遗奸”,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可以说《明大诰》与当今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有异曲同工之妙,具有一定的先进意义。
朱元璋的《大诰》是当时的一部律法,官员看完睡不着觉是因为朱元璋在里面写了很多惩罚官员的手段,百姓倾家荡产抢着买是因为如果百姓犯了罪,家中有这本书的话可以酌情减罪,所以官员看完睡不着觉,百姓抢着买。
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写定的刑典,明初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五年)十一月,发布《大诰》,也就是整理这一年审判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以诰文的形式向全国发布,告诫官吏们,不要重蹈覆辙。包括《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部分,统称《御制大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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