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评事和大理丞的区别
1、唐又为大理丞大理寺评事,秩从六品上。丞一般为主官副职之称,大理寺的主官为大理寺卿,其次才是大理寺少卿、大理寺寺正、大理寺丞,丞之职在正刑之轻重。大理寺丞分管大理寺的各项事务。唐时规定,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
2、评事大理寺评事:清之前职责与寺正相同,均为司法官,清时只掌管本寺的章奏事务。隋时始置,为正九品。唐时为从八品下。宋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明朝升为正七品。清初为正四品,顺治十六年改为正七品,康熙六年升为正五品,九年复降为正七品。
3、大理少卿:是大理寺卿的副职,为大理寺的二把手。大理寺丞:分管大理寺的各项事务。寺正:有时也称大理正。评事:清之前职责与寺正相同,均为司法官,清时只掌管本寺的章奏事务主簿:掌本寺的印章、抄目、文书、簿籍及案件档案的建立等。
4、大理寺卿:作为全国三大司法长官之一,大理寺卿负责平决狱讼,品级为正三品。 大理少卿:大理寺卿的副手,负责大理寺的日常事务,品级历经变化,明初为从五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四品,清初满员为三品,汉员为四品,后统一为正四品。
5、大理正:从五品下的官员,负责参与刑法科条的讨论,并在大理卿和少卿不在时,代行其职务。 大理丞:从六品上的官员,主要负责一般刑狱的判处。 大理司直:从六品上的官员,负责出使州府处理疑案,具有较高的地位。 大理评事:从八品下的官员,数量较多,参与审理案件。
唐朝官制大理寺评事什么官
1、评事,拼音为pínɡshì。汉语词汇。隋炀帝时,所置的官职名,属大理寺属员。秩正九品,掌同司直,出使推按,参决疑狱,隋员额四十八。《新唐书·百官志三》:“司直六人,从六品上;评事八人,从八品下。掌出使推按。凡承制推讯长史,当停务禁锢者,请鱼书以往。录事二人。
2、大理寺是由三公九卿里的廷尉更名而来,在朱元璋废除丞相后,大理寺和刑部都属于皇帝直接管理。从品级相比,明代刑部尚书是正二品,而大理寺卿是正三品,刑部尚书要高于大理寺卿。
3、唐朝大理寺是一个司法部门,主要负责审判和复核案件,是当时唐朝中央官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唐朝,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构成了国家的三大司法机构。其中,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审理中央百官以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大理寺对于案件的审理非常严谨,讲究证据确凿,量刑适当,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4、九寺: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与六部分工合作)。散官:(荣誉职务)。地方官制 虚设(道)置观察使 州(郡):刺史(太守);别驾、长史、司马;录事、参军事;六曹: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
5、大理寺少卿,正四品,满汉各一人。下辖左右寺丞、左右评事、堂评事、司务、笔帖式。卿为中国官制之一。商朝、周朝时为卿士,执掌国政。秦朝、汉朝,相当于部长一级的官员称之为卿,即所谓九卿。
6、宗正寺:官员全为皇族,掌天子宗族谱牒及外戚事务。 太仆寺:辖乘黄、典厩、典牧、车府四署,掌天子、王公车马养护选择之事。唐代在各地设牧监畜养马等家畜,上牧监从五品下,中牧监正六品下,下牧监从六品下。
明朝嘉靖年间大理寺左评事?
1、官名。明朝大理寺之职官。隋以后历朝大理寺均设评事一官大理寺评事,至明朝始分左、右大理寺评事,分别隶大理寺左、右二寺,与二寺主官同掌所管刑名案件。明朝左、右评事各设四人,清朝减为各一人,均为正七品。
2、首先从广为流传大理寺评事的所谓“酒色财气”说起,这种说法的起源是大理寺左评事雒于仁在万历十七年十二月写的一本《酒色财气四箴疏》,他针对万历身体状况不佳(“头晕眼黑,心满肋涨,饮食少思,寝不成寐,身体尚软”),借题发挥,无端就给皇帝横加了四个罪名,“皇上之恙,病在酒色财气也。
3、评事大理寺评事:清之前职责与寺正相同,均为司法官,清时只掌管本寺的章奏事务。隋时始置,为正九品。唐时为从八品下。宋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明朝升为正七品。清初为正四品,顺治十六年改为正七品,康熙六年升为正五品,九年复降为正七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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